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29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29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29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42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腦主機壹台、筆記型電腦壹台、筆記本陸本、記帳單壹張等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胖子」之成年男子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共同犯意聯絡,由「胖子」提供網路簽賭代理權予甲○○經營,甲○○則自民國97年4、5月間起至99年6月9日止,經營「天下快樂網路簽賭站」(網址為:AG.HP66.NET),再於網路討論區內招攬賭客加入會員,待賭客成為會員後,甲○○再將天下快樂網路簽賭站的網址給賭客,並提供帳號、密碼予賭客投注之方式,賭博方式係以臺灣、美國職業棒球之比賽結果作為簽注標的,抽傭方式是「胖子」以賭客下注輸贏金額之98%放貸給甲○○經營,甲○○再以95%之賭客下注金額放貸給下線代理商,藉以賺取下注金額中間比率差之3%,甲○○並與會員對賭。復於99年4月間起至99年6月9日止,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康」之成年男子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共同犯意聯絡,由「小康」提供網路簽賭代理權予甲○○經營,甲○○則經營「聲寶網路簽賭站」,甲○○亦於網路討論區內招攬賭客加入會員,待賭客成為會員後,再將簽賭站的網址給賭客,並提供帳號、密碼予賭客投注之方式,賭博方式係以臺灣、美國職業棒球之比賽結果作為簽注標的,抽傭方式是「小康」以賭客下注輸贏金額之95%放貸給甲○○經營,甲○○再以94%之賭客下注金額放貸給下線代理商,藉以賺取下注金額中間比率差之1%,甲○○並與會員對賭。嗣於99年6月9日,為警持搜索票至甲○○位在臺中市○○區○○○街○○號2樓之13之住處搜索,扣得供經營賭博網站所用之電腦主機1台、筆記型電腦1台、筆記本6本、記帳單1張等物。
二、證據名稱:
(一)甲○○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二)通訊監察譯文、被告開立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往來明細各1份。
(三)扣案之電腦主機1台、筆記型電腦1台、筆記本6本、記帳單1張等物。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
(二)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劉國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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