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8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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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886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簡文宏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對檢察官執行指揮(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執緝酉字第2825號、第2826號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者,係指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故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科刑裁判(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56號、103年度台抗字第318號裁定意旨參照)。此外,法定之異議對象,既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則判決、裁定確定後生效,檢察官如係依確定判決、裁定之內容而指揮執行,自難指其為違法。倘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抗告程序尋求救濟。如該法院之判決,已經確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加以救濟,非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729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簡文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2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10月(不得易科罰金)、1年6月(不得易科罰金),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嗣聲明異議人因該案確定,已於109年9月30日入監執行等節,亦屬實在,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判決書在卷可參,是該案屬於業已確定之執行中案件。
㈡然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其爭執重點係對上開本院確定判
決,所認定之事實及適用之法律而為爭執,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本身有所「不當」。其次,縱認本件聲明異議標的包括「檢察官指揮執行」,但該指揮執行,顯然係根據本院上開確定判決內容所為,亦無所謂指揮執行違法或不當情事。
四、綜上,確定判決認事用法有無錯誤問題,與檢察官指揮執行係屬二事,對確定判決不服,並非聲明異議之範圍,應另循其他救濟管道處理。從而,聲明異議人認原確定判決認事用法有誤,並爭執檢察官據此而為之指揮執行,乃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李思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福山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