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2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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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2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121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誌雄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9844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壢簡字第237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蘇誌雄於民國109年7月
2日晚間11時50分許,在由告訴人 簡韋辰 管領之桃園市○○區○○街0段00號之「岳洋停車場」,欲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駛離時,因操作繳費機檯不順,竟基於毀損他人器物之犯意,徒手朝該機檯螢幕連續敲打,致使機檯螢幕破裂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蘇誌雄被訴毀損案件,公訴意旨認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而該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簡韋辰已與被告達成和解,而於109年12月2日具狀向本院撤回本案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憑,是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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