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9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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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97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景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9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深橘紅色圓形錠劑壹粒、橘紅色圓形錠劑伍粒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湯景宏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以107年度毒偵字第6936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查扣之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梅片6粒(即深橘紅色圓形錠劑1粒、橘紅色圓形錠劑5粒)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單獨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7年12月25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6936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深橘紅色圓形錠劑1粒、橘紅色圓形錠劑5粒,經送鑑定結果,均呈現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醫務中心107年9月2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堪認上開深橘紅色圓形錠劑1粒、橘紅色圓形錠劑5粒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屬法律禁止持有之違禁物。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