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8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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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81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緯綸(原名梁育杰)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8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陸參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梁緯綸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執行觀察、勒戒期滿後,評估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本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56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單獨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5627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毛重0.65公克,因鑑驗使用0.019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呈現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6年10月24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CH/2007/A0903)在卷可稽,堪認上開透明結晶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屬法律禁止持有之違禁物。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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