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84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84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8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驗餘毛重參拾陸點 伍玖 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年籍不詳、綽號RozierTsai之人自加拿大進口郵包貨物內裝疑似煙草物品,業經扣案,經送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為違禁物,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7514號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查無犯罪嫌疑人簽結在案,而本件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查扣該郵包內疑似煙草之物品,經送驗後,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驗餘毛重36.59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附卷可稽,故該物應屬違禁物,應予沒收銷燬,又盛裝之包裝於鑑驗後,仍有微量殘留,客觀上無法析離,亦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依照首揭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