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37號原告大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仲儀 訴訟代理人 林修敬 訴訟代理人 李淑娟 律師
陳鎮 律師上1人複代理人 吳惠婷 被告 張崇松
張秀霞 張嘉紋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 律師複代理人 張晏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3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兩造先提出兩造之和解方案內容到院,以確認是否可行及應到庭之人。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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