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四五一號
原告 江國 再訴訟代理人 袁烈輝 律師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等因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張惠立法官王國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