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3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七六六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本能 律師被告唯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中縣○○鄉○○路○○○巷○○弄○○號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 律師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地方台中法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六五五號回復原狀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地方台中法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六五五號回復原狀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慧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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