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83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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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8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8392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泓霖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泓霖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陳泓霖設籍之住所以遷至於臺中○○○○○○○○所在地(即臺中市○○區○○路00號),此有債權人所提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書記官游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