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71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沐成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2,6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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