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8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8345號債權人 葉淑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姚嘉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表明得對債務人為本件請求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影本資料(諸如借據、匯款收據等)。
㈡詳述本件請求之具體原因事實為何。
㈢表明請求利率為年息6%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影本
文件(按卷內並無兩造有約定利率之相關證明文件,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法定利率為年息5%)。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