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91號原告潤豐創新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婉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欣銨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521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2,875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潘瑜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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