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8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8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8346號債權人 許佳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宋鴻龍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約定清償期為109年11月17日之釋明資料。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9年11月17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翌日起算)。
㈢確認利率為何?(依聲請狀所載每月利息3000元已逾年息百
分之二十,按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並於同年7月20日生效之民法第205條,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之1條之規定,聲請人請求自「110年7月20日」以後之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部分,其約定為無效)㈣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轉帳收據影本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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