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05號原告 吳廷恩 被告 吳晨 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持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謝昀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