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一、台海洋大學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因與大藍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等再審之訴而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795號聲請人海洋大學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簡玲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大藍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判決(109年度上字第773號),提起再審之訴,而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稱因提起再審之訴而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之法院,係指應提起再審之訴之法院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773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82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而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規定,專屬為判決之臺灣高等法院管轄,業經本院以裁定將之移送於該法院。則聲請人據以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停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20893號清償債務事件之強制執行,依上說明,即應由臺灣高等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至聲請人以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由,而聲請停止上開強制執行部分,另由本院裁定駁回,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鍾任賜法官陳麗芬法官方彬彬法官張競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