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聲羈更一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聲請羈押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羈更一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明倫選任辯護人許翔寧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傷害致死案件,聲請羈押,本院於民國107年
5月16日以107年度聲羈字第41號裁定後,聲請人不服提出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7年6月2日以107年度偵抗字第836號裁定發回更審,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羈押聲請書所載。
二、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6日以107年度聲羈字第41號裁定聲請駁回,被告李明倫准以新臺幣10萬元具保,且每週1次至戶籍地之派出所報到1次後,聲請人不服提出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7年6月2日以107年度偵抗字第836號裁定發回更審,惟本院調查中,經聲請人另案提出聲請,被告業經本院於107年
6月12日以107年度聲羈字第63號案件裁定羈押在案,有訊問筆錄及本院押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被告於偵查中有羈押之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聲請本院准予羈押,並非有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