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5號原告 陳運力 訴訟代理人 陳佳伶 律師被告金碧輝煌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賴桂薰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新臺幣(同)1,796,465元,依上開規定,原應徵裁判費18,820元,暫免徵收2/3即12,54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裁判費6,2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6,273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爰將原告起訴狀繕本隨同本裁定送被告,請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7日內提出答辯狀到院,繕本逕送原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