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96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陳明謙 被告 李春美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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