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抗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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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抗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552號抗告人 李俊岳 相對人 張添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1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6年度司拍字第55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判例要旨、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判要旨可參)。
二、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103年11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相對人,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103年11月12日之金錢消費借貸,債務清償日期為104年5月11日,以擔保其對相對人所負借款債務之清償,並於103年11月13日登記在案。又抗告人對相對人負債400萬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間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其不認識相對人亦未簽發本票及借款契約書,本票及借款契約書均係偽造,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經查,相對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及借款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件影本為證,核屬相符。是原審就相對人所提上開證物為形式上審查,認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並據以裁定准予拍賣抗告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法即無不合。抗告人所辯屬實體上法律關係之爭執,應循訴訟程序另謀解決,尚非本院依非訟程序所得審究。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林欣苑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非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劉芸珊┌─────────────────────────────────────────────────────────────┐│附表:106年度抗字第55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北巿○○○區○○○段│二小段│95-1││11│7分之1││├──┼───┼────┼───┼───┼────────┼─┼──────┼───────┼───────────────┤│2│臺北巿○○○區○○○段│二小段│98││97│7分之1││└──┴───┴────┴───┴───┴────────┴─┴──────┴───────┴───────────────┘┌──┬───┬───────┬───────┬───────┬─────────────────┬───┬────────┐│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1│2264│基隆路一段182│逸仙段二小段95│鋼筋混凝土造7│四層68.83│陽台7.41│全部│含共有部分持分││││號4樓│-1、98地號│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