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抗字第11號抗告人甲○○○相對人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4年6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新台幣1,000元,抗告人僅繳納新台幣45元,尚欠新台幣955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惠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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