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司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司字第107號聲請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聲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報為英豪針織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然經本院於民國94年6月21日發函命聲請人於收受通知送達10日內補正該公司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各股東同意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之證明,上開通知已於94年8月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查,詎聲請人收受前開命補正函後,迄今仍未補正,其聲報清算人顯未合法,本件聲請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惠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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