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83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2278、2549號)及移送併辦(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2789、2834號),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文乙○○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小鐵盒壹個沒收。
事實
一、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送強制戒治,於93年10月20日戒治執行完畢釋放,並由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3年10月22日,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自94年7月31日起,至同年10月15日止,在其位於基隆市○○街○○○號2樓住處及基隆市○○街附近公廁等地點,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針筒內,注射在雙手臂肌肉之方式,每2至3日施用1次之頻率,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嗣為警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地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警先後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其尿液均呈施用海洛因代謝後之嗎啡陽性反應。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並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及移送併案辦理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判中自白不諱,渠為警查獲後,經員警採得之尿液檢體,經鑑定結果,均呈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代謝後之嗎啡陽性反應等情,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紙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3紙附卷可稽,並有被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海洛因及施用毒品之工具小鐵盒1個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又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3年10月20日戒治執行完畢釋放之事實,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經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度違犯施用毒品罪,事證至為明確,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先後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之行為,時間緊接,罪名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依法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公訴人雖僅就被告自94年8月2日起,至同年月19日止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起訴,然未起訴部分,與已起訴者既如上述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審判上不可分割,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依法併予審理。審酌被告有多次濫用藥物前科,經執行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處分後,仍無法悔改,執迷不悟,施用毒品雖屬自傷行為,對於社會危害不大,然考量被告易受外在環境影響,亟需稍長時間與原有生活環境隔離,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小鐵盒1個,係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6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書記官施鴻均【附錄論罪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查獲時間│查獲地點│查扣物品│鑑定報告│├────┼────┼───────┼────────┤│94年8月1│基隆市公│無│①尿液鑑定報告:││日20時30│園街339││台灣檢驗科技股││分│號前││份有限公司CH/│││││2005/80371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94年8月2│基隆市樂│第一級毒品海洛│①毒品鑑定報告:││日16時15│一路86巷│因6包(合計淨│法務部調查局調││分│11號前│重0.67公克)、│科壹字第320003││││裝上開毒品之小│139號鑑定通知││││鐵盒1個│書。│││││②尿液鑑定報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2005/08/12│││││濫用藥物檢驗報│││││告。│├────┼────┼───────┼────────┤│94年8月│基隆市忠│第一級毒品海洛│①毒品鑑定報告:││20日13時│四路31號│因6包(合計淨│法務部調查局調││50分│旁│重0.54公克)│科壹字第320003│││││170號鑑定通知│││││書。│││││②尿液鑑定報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2005/08/26│││││濫用藥物檢驗報│││││告。│├────┼────┼───────┼────────┤│94年10月│基隆市忠│第一級毒品海洛│①毒品鑑定報告:││16日15時│三路62號│因2包(合計毛│基隆市警察局忠││45分│前│重0.3公克)│二路派出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1紙│││││及相片2張。│││││②尿液鑑定報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2005/10/21│││││濫用藥物檢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