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2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223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速偵字第四四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於民國九十四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同年八月十五日以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一五七一號判處拘役三十日,甫於同年九月十四日確定(未構成累犯),猶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同年月十六日下午四時二十分許,在臺北市○○區○○街○○號三樓「誠品書店西門店」內,乘店員疏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書籍共計三十六本(總價值為新臺幣一萬二千三百八十八元),得手後分別藏置於其隨身所攜之二只黑色手提袋內,旋即離開該店。 嗣行 經店門口時,因觸動警鈴作響,為該門市組長乙○○發覺,而報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書籍三十六本(已發還乙○○)。
二、證據:㈠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時之自白。
㈡被害人乙○○於警訊時之指述。
㈢贓物照片及贓物認領保管單。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附表:
┌──┬────────────┬──┬─────────────┐│編號│書籍名稱及數量│編號│書籍名稱及數量│├──┼────────────┼──┼─────────────┤│一│「大逃殺」二本│二│「灰色的靈魂」二本│├──┼────────────┼──┼─────────────┤│三│「黑夜之後」三本│四│「完全芳香療法按摩」二本│├──┼────────────┼──┼─────────────┤│五│「因為風的緣故」三本│六│「男同志性愛聖經」三本│├──┼────────────┼──┼─────────────┤│七│「環遊世界這樣玩」三本│八│「臺灣的岩石」二本│├──┼────────────┼──┼─────────────┤│九│「視覺工廠」二本│十│「網路智慧財產權完整解析」│││││三本│├──┼────────────┼──┼─────────────┤│十一│「我愛身分地位」二本│十二│「鑽石最華麗的相遇」三本│├──┼────────────┼──┼─────────────┤│十三│「 沈香 」二本│十四│「怪醫 黑傑克 畫集」一本│├──┼────────────┼──┴─────────────┘│十五│「地底三萬呎」三本│└──┴────────────┘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