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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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司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司字第16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富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人事件,經核係屬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訴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書記官李家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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