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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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85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郭步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97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