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5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85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郭步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97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鄭舒方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