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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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3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韋智選任辯護人柯士斌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姚佳君 選任辯護人 凃逸奇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3年度第2305號、第2587號、第2850號、第3898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被告陳韋智、姚佳君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就被告陳韋智、姚佳君部分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李謀榮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書記官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