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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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59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 律師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被告 潘懿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8月26日下午2時28分,在台北簡易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105年8月19日前補正以下事項:VISA信用卡申請書完整版、信用卡繳款明細、滿福貸歷史交易明細,並說明附表序號1、2、3信用卡本金及計息計算方式。及附表本金總計金額為643,861元,與原告主張692,749元有所差距原因為何,並詳細說明信用卡及滿福貸本金、利息、其他費用之金額。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