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6年度重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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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6年重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三六九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國清 律師即反訴原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李玉卿~B法官周明鴻~B法官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