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41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見草
輔佐人
即被告之子 林勝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見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姿樺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秀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