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41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見草

輔佐人

即被告之子 林勝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見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姿樺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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