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5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4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約壹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制條例案件,因追訴權時效完成,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易緝字第三九六號諭知免訴判決確定,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淨重約一點一公克)係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淨重約一點一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業據被告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供承在卷,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一紙附卷可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予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