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6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六四三號
聲請人毅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六號公示催告,就上揭證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周玫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王朝枝~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北市中華基督教青│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貳仟伍佰元│BR一五0九四二││││年會李信福│限公司台北分行│││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