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9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雨股)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李國章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李國章(男、民國九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時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段○○○號)於民國六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李國章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李國章係民國0年00月0日出生,現年
100歲,為80歲以上之人,其自52年12月28日因行方不明列為失蹤人口,迄今仍未查獲,前曾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業經本院於110年1月18日以109年度亡字第90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揭示於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在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亦無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李國章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10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民國71年1月4日修正公布前之民法總則第8條第1項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9條第1項、第
2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失蹤人李國章係9年00月0日出生,其自52年12月28日失蹤迄今已逾10年,仍未尋獲,前經本院於110年1月18日以
109年度亡字第90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在案,現亦生死不明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新北市三重戶政事務所109年11月12日新北重戶字第1095773693號函、戶籍登記申請書、戶籍謄本、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內政部移民署109年11月3日移署資字第1090115667號函、投保查詢、新北市三重區公所109年11月3日新北重社字第1092152916號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09年11月5日新北社老字第1092134566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9年11月4日保普生字第10913049400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09年11月4日新北殯館字第1095120756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09年11月5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093013354號函等件影本資料為憑,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無訛,並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勞保投保紀錄、戶籍資料、入出境紀錄、健保投保紀錄、就醫紀錄、在監在押紀錄、前案紀錄,均查無資料,此有勞保局查詢系統、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健保查詢系統、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憑,且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10年1月5日新北市北警重治字第1093836994號函存卷可佐。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李國章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復經本院詢問聲請人陳述明確,此有本院電話紀錄1紙附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而聲請人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前揭規定,於失蹤人失蹤滿10年後提出本件聲請,合於法律規定,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
四、本件失蹤人李國章自52年12月28日失蹤,計至62年12月28日止失蹤已屆滿10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 爰依 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黃馨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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