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4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40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尤志田 債務人誠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于閔 債務人羅于閔
一、債務人誠豊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捌仟肆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誠豊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誠豊企業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羅于閔給付之。
債務人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