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九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高文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楊筱惠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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