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二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陳如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