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訴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六三號A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六三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九十年八月八日具狀向本院聲明提起第三審上訴,並稱上訴人於本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六三號九十年二月十五日宣示判決後不久即入監勒戒,迄今未收受該判決書云云。
三、經查:上訴人乙○○於本院上開案件九十年二月一日審判時,親自到庭行言詞辯論後,本院並於同年月十五日宣判,有審判筆錄及宣筆錄在卷可稽。而上訴人另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處強制戒治一年,於九十年二月四日入戒治所,刑期至九十一年二月三日屆滿之事實,雖有台灣台南戒治所九十年九月五日南戒順總字第一五七八號函在卷可按,惟本院上開案件刑事判決正本,業於九十年三月二日送達上訴人在台南市○○區○○街一段一九五巷七一號住所,由同居人即上訴人之胞弟甲○○代為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玆據甲○○於本院證稱:我在九十年三月二日收受判決正本後,大約在九十年三月底,去台南戒治所會面時,當面將判決書交給乙○○,他有向我表示要上訴,我不知道他為何拖這麼久才上訴等語,有本院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訊問筆錄可按,則上訴人於九十年三月底收到判決正本後,竟遲至九十年八月八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王浦傑法官黃三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