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附民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附民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二一號
原告辛○○
丙○○己○○戊○○丁○○庚○○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二0四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春昌
法官邱永貴法官周賢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琳群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