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附民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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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附民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一五號
原告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五三號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水木
法官洪慶鐘法官陳朱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素珍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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