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財管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財管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財管字第一三五號
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指定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為被繼承人甲○○(男,民國五年0月000日生,最後住所:台北市○○區○○街○○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男,民國五年0月000日生,最後住所:台北市○○區○○街○○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死亡,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其應選定遺產管理人,於死亡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未經選定呈報法院者,或因特定原因不能選定者,稽徵機關得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即得向鈞院請求指定遺產管理人,並檢具死亡登記申請書及個人除戶資料查詢清單、家庭成員資料查詢清單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述尚無不符,爰依聲請人之聲請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智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官王俊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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