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度交易字第1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1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八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起訴認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按,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本件公訴不受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郭淑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明威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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