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賠字第27號刑事決定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賠字第27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冤獄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決定書九十年度賠字第二七號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判決無罪確定,聲請冤獄賠償,本院決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偽造文書案件,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羈押(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六八號),迄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始諭令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人計受羈押五十七日,該案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於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為第一審判決,後經聲請人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五四號),並經該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撤銷原判決,諭知聲請人無罪確定,為此依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請求羈押五十七日,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折算一日之賠償云云。
二、按冤獄賠償由原處分或判決無罪機關管轄,冤獄賠償法第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辦理冤獄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五條:上訴案件經上級法院駁回上訴者,仍由原宣告無罪判決之法院管轄之規定觀之,則冤獄賠償法第四條第一項前段所謂原判決無罪之機關,應指第一次判決無罪之法院而言。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0二七一號提起公訴後,由本院於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六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拾月,聲請人不服上訴後,始由台灣高等法院於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五四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聲請人無罪,並經確定,業據本院調取上開案卷查明。依前揭說明,則本件冤獄賠償之管轄機關應為宣判無罪之台灣高等法院,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冤獄賠償,於法自有未合,又不能命補正,自應駁回之。爰為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洪政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決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書狀,敘述理由聲請覆議於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書記官王月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