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8年度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8年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國字第九號
原告花蓮縣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林阿萬 訴訟代理人 黃健弘 律師被告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郭芳煜 右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事務所地係在台北市○○○路○段○號,且原告在本院訊問中也陳稱本件有關勞工保險之加保、退保以及保險給付等事項均由位於台北市之勞工保險局處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賴淳良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吳主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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