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宜補字第7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
第450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已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476,980元,應繳裁判費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4,6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正上述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穎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