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簡字第228號
上 訴 人 陳文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台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
定為新台幣106,3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6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