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王庭陽
法定代理人  王茂機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故,聲請停止執行,
以有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法院,且在程序進行中為限,始有停
止執行之實益與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因相對人執其所簽發之本票聲請本院准予
強制執行(101年度司票字第208號),因就該本票之債務仍
有糾葛,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爰依非訟事件法
第195條項規定請准予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院民事執行處亦未受理相對人持本票裁定聲請對聲
請人強制執行之案件,業據相對人陳明在卷,並經本院依職
權向本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室查詢在案,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
1份可佐,相對人既未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聲請人之聲請
,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
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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