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事聲字第68號
聲明異議人 彭玉婷
即 債權人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與債務人啟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聲明異議人即債權人就本院民國100年10月
28日100年度司促字第20951號於司法事務官所為部分駁回債權人
對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2、3項分別規定:「當事人
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
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
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
0年10月28日以100年度司促字第20951號所為部分駁回債權
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處分,聲明不服提起異議,是本院依
法自應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部分駁回之裁定,審究聲明異
議人之異議有無理由,合先敘明。
二、經查,本院司法事務官以: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債權人聲請本
院對債務人啟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榮富食品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先見保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前開
公司均已廢止,經本院於100年9月19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
7日內補正:查報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
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
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
,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
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
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
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該裁定於100年9月21日送達
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等情,而
為部分駁回聲明異議人對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處分。查
本件聲明異議人確實未遵循上開補正期限,且迄今仍無法提
出上開補正意旨之資料,此有本院命補正之合法送達證書附
卷可證,本件聲明異議人雖請求再給予寬限期補正,然自上
開補正裁定送達日即100年9月21日起算至核發部分支付命令
之日即同年10月28日止已具有相當之補正期間,異議人未遵
期補正,其上開之異議理由,顯不足採信,從而,本院司法
事務官以違反前開命補正之規定駁回異議人對債務人啟翔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榮富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先見保
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之聲請,並無違誤。是聲明異議人
為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民事庭法官余學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書記官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