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小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字第457號
原   告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被   告  楊麗雯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744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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