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74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7445號
原   告  陳秀如
訴訟代理人  王上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樹姍 等三人間撤銷無償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柒
萬伍仟陸佰壹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伍仟壹佰捌拾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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