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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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304號
原 告 臺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崇彥
訴訟代理人 黃信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衣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4,
5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
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10元。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