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304號
原   告 臺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崇彥
訴訟代理人  黃信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衣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4,
5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
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10元。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